水母网4月22日讯 (YMG记者李珑)第十三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审结生效的具有影响力的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周立杰介绍,烟台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上升非常快,2010年受案289件,2011年354件,2012年达到462件。近三年来,烟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受案数量均列全省前列。
■制药公司的技术转让合同案
【案情】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制药)与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制药)签订了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后,四川制药未按合同向山东制药提交由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故山东制药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四川制药向原告退还技术转让费300万元,承担违约金150万元。
【审判】烟台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山东制药有权解除合同,四川制药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合同签订后,在一方违反合同时,致使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海阳一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案
【案情】海阳市公安局在海阳某公司处查出52度五粮液酒10箱60瓶,海阳市公安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结论为假冒产品。故宜宾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海阳某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五粮液酒是从正规合法的途径进货。
【审判】烟台中院审理认为,海阳某公司虽在庭审中提供商品销售单和保真信誉证,但并不能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所以判决海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商标法规定,销售侵权产品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能证明侵权产品是其合法取得的,二是能说明提供者,两者缺一不可。
■个人与公司的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王某起诉山东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山东某公司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王某于2012年10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交纳了诉讼费用。
【审判】烟台中院审理认为,王某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已不享受专利权,应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妥善处理好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的关系。民事裁判作出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在随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的,专利权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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