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法规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4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19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1.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需请求回避人员的姓名和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2.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3.有权撤回复审请求。
4.有权提交修改文件。
(二)、当事人的义务
1.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必须持有个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还应当有委托人的委托书;
2.自觉遵守审理庭规则,维持口头审理的秩序;
3.发言时应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
4.辩论中应摆事实、讲道理;
5.发言和陈述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本案有关的范围;
6.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7.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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