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粮置地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常绿隆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常绿公司)、被告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常绿公司)、被告郑州大卫动画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大悦城”和“JOY CITY”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悦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与不动产存在特定的联系,“常绿·大悦城”使用的房地产项目与“大悦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构成侵权。
中粮集团和中粮置地公司诉称:
中粮公司经核准取得“JOY CITY”、“大悦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授予中粮置地公司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平顶山常绿公司和河南常绿公司未经许可,即将“大悦城”标识作为楼盘名称进行使用,并在楼盘的售楼处、招牌等多处使用“大悦城”和“JOY CITY”标识,河南常绿公司在售楼网络平面广告中大量突出使用涉案商标标识;郑州大卫公司制作涉案楼盘的宣传视频并将其上传至合一公司经营的优酷网站上,该视频上大量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合一公司对该视频提供了在线观看等便利条件。故而中粮集团和中粮置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被告平顶山常绿公司和河南常绿公司共同辩称:
河南常绿公司不参与平顶山常绿公司的经营,与涉案商标的使用无关,故并非该案的适格被告;平顶山常绿公司开发的涉案楼盘是大型居民住宅小区,所使用的“常绿·大悦城”是楼盘名称、地名。楼盘名称不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二原告开发的“大悦城”楼盘是个综合商业体,知名度较低;而被告在平顶山市开发过两个楼盘,知名度高。且“常绿·大悦城”楼盘业主多为平顶山市民,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不同意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大卫公司辩称:
涉案视频是平顶山常绿公司委托其公司制作,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载明片名和素材剪辑均由平顶山常绿公司提供,该公司也不是广告发布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合一公司辩称:
本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没有事先审查义务,涉案视频是网友上传,其公司并没有从中获利。且合一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已经删除了涉案视频,故不同意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粮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粮置地公司经中粮公司授权,故而原告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平顶山常绿公司开发的“常绿·大悦城”房地产项目属于不动产商品房项目,与“大悦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且均与不动产存在特定的联系,故“常绿·大悦城”使用的房地产项目与“大悦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或商品)。平顶山常绿公司在其开发的涉案楼盘中使用“常绿·大悦城”,并在各种形式的宣传中突出使用“JO Y C IT Y”、“常绿·大悦城”及图形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 二 原 告 “ 大 悦 城 ” 以 及 “JO YC IT Y”标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性较强。平顶山常绿公司将“常绿·大悦城”、“JO Y CIT Y”使用在与涉案商标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常绿·大悦城”房地产项目与中粮公司和中粮置地公司具有特定的联系,进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常绿·大悦城”以及“常绿·大悦城”及图形标识与“大悦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平顶山常绿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中,使用“常绿·大悦城”字样作为项目名称,并在相关的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道旗广告、涉案网站等多处突出使用“常绿·大 悦 城 ” 及 图 形 标 识 、 “JOYC IT Y”,主观故意明显,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故已构成对中粮公司和中粮置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河南常绿公司作为平顶山常绿公司的关联公司,其应当知晓平顶山常绿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常绿·大悦城”和“JO Y C IT Y”字样,却仍然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突出使用“常绿·大悦城”等标志,为“常绿·大悦城”项目予以推广、宣传,此举易使相关公众对“常绿·大悦城”项目的来源产生误认,亦构成对中粮公司和中粮置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大卫公司受平顶山常绿公司委托为“ 常 绿·大 悦 城 ” 项 目 制 作 涉 案 广 告片,在其制作涉案广告片之前,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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