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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
日期:2013-04-16 21:38 共阅:次 来源:鲁东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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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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