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商标专利网致力于服务山东半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事业!

鲁东商标专利网_烟台商标注册_烟台专利申请_烟台版权登记_威海商标注册_威海专利申请_威海版权登记_青岛商标注册_青岛专利申请_青岛知识产权诉讼

图片新闻Photo News
分类导航
通知公告
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帮助信息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标注册 > 商标律师 > 商标诉讼的类型
商标诉讼的类型
日期:2013-04-16 21:26 共阅:次 来源:鲁东商标专利网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 商标诉讼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行政诉讼,一种是民事诉讼,还有一种是刑事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各地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院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商标民事诉讼,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在权属争议、转让许可、不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等方面,认为自己的商标受到侵害,请求法院确认侵害结果并得到相应赔偿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商标刑事诉讼,是指在制造、销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过程中,有私自印制、假冒商标、参杂参假等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公安、检察院、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这三类诉讼需有专业的商标律师参与,才可能将自己的商标利益最大化。
     
    一、有权提起商标诉讼的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的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商标注册人,是指经申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权所有人。
    与商标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经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合同的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二、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其中第1、2项案件属行政诉讼案件,第3、4、5、6、7、8、9、10项案件一般情况下属民事诉讼案件。至于商标刑事案件,法院不直接受理,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商标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
     前述10类案件的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10类案件的第2项第一审案件,由该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提起商标行政诉讼的期限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的,自按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各级工商局的决定的,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应在接到复议结果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没有经过复议,应在接到工商局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提起商标民事诉讼的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标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起民事诉讼。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若已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措施的,应在接到法院准予保全或禁令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六、商标民事诉讼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按照“实际损失——侵权受益——法院在50万元以下估算”的顺序依次进行,只有在前一方法无法计算赔偿金额时,才适用下一顺序的方法。
    赔偿范围包括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取证费、交通费、食宿费、律师费等)。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打印】【关闭

    上一篇:商标异议
    下一篇: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相关文章
    乡村超市成商标侵权“泛滥地”
    鲁东商标专利网: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商标异议
    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伙伴  |   商务合作  |   网站声明

    Copyright © 2009-2013 鲁东商标专利网 版权所有 烟台网站建设 技术支持 鲁ICP备13030913号

    注册热线:0535-3483519 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06号商贸大厦5楼

    客服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