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及时申请专
利,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本市专利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补助、专利实施与产
业化的扶持、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宣传培训及奖励等方面。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
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威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专利专项资金的管
理工作,并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确定年度资助范围、比例。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在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额范围之内。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由市财政单列或科技三项经费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援助资金。
第七条 各市区、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专利申请的资助。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八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人的地址必须属于威海行政区域),申请专利的。
第九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发明专利申请项目、技术含量高且市场应用前景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项目、设计水平高且市场应用前景好的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项目;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本市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条 专利管理: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四章 资助内容及额度
第十二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的申请费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对于无收入的学生申请专利,申请费及登年印给予全额资助。
第十四条 凡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年专利申请总量超过50件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形成产业化的;或者年专利申请总量超过3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到专利总量30%,并且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本市专利中介机构年度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六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的资助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工作重点,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相应的年度资助标准和金额,经审核批准后执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资助金额占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一份和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三)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四)学生申请专利前须向市知识产权局领取专利资助表,经学校盖章并提供学生的有效证件,方可获取资助;
(五)专利管理、专利保护资金的申请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经费申请的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九条 年度申报专利资助的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31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专利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其资助的经费将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以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威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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