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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专利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3-06 22:41 共阅:次 来源:鲁东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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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台市专利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专利中介服务行为,维持专利中介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委托人和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专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利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中介服务是指以专利服务名义或以知识产权服务名义从事涉及专利的以下有偿服务:
    (一)咨询;
    (二)申请代理;
    (三)复审代理;
    (四)无效代理;
    (五)维权代理;
    (六)文献检索;
    (七)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技术许可的中介或法律手续的办理;
    (八)法律顾问;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涉及专利的代理机构、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冠以“专利”、“知识产权”名称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专利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服务,取得专利代理资质并依法成立的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
    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第(一)、(六)、(七)、(九)项服务,且依法成立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中介服务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和从事涉及专利的咨询、信息检索、信息交易等服务的人员。
    专利代理人是指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服务,并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执业证的人员。
    涉及专利咨询、信息检索、信息交易等服务人员是指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第(一)、(六)、(七)、(九)项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恪守专利中介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应接受专利行政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保证服务质量。
    第六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专利中介服务实行管理。
    第二章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停业、备案和撤销
    第七条 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中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
    第八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书。
    专利代理机构的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书中应当对机构终止、专利代理人员因故不能在原专利代理机构继续工作等特殊情况发生时,所承办专利代理事务后续工作做出约定。
    (三)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四)注册资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登记要求。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并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二)能够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下述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十条 同一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应当有“专利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一条 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然后到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证明,或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专利代理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专利代理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的复印件;
    (五)与工作人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微机、电话、传真、网络等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烟台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律师的身份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六)与工作人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微机、电话、传真、网络等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申请人应当向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举办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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