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批准举办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的文件;
(三)举办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的时间、地点证明;
(四)举办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的方案和宣传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批准和备案
(一)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或者涉及专利的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上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经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预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预批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且自工商注册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三)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30日内,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为工作人员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10日内,将本单位的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书、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复印件,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四)申请设立专利或涉及专利的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山东省知识产权局预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应当自收到营业执照起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五)申请设立冠以“专利”、“知识产权”名称的服务机构的,应当自收到烟台市知识产权局的预批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收到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六)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在本市从事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申请人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烟台市行政区外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四)办事机构至少有2名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在岗值班;
(五)办事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十六条 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书;
(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在烟台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书;
(三)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复印件;
(四)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证明;
(五)在办事机构值班的2名专利代理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六)与工作人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微机、电话、传真、网络等工作设施的说明;
(七)需要递交的其他材料。
本省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除本条第(二)项以外的所有材料。
第十七条 办事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一)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地需要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成立办事机构的,上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是否同意设立办事机构的批复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协调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将同意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材料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复书之日起15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办事机构的停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停业申请书及后续事务处置方案,并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审查。
被撤销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有后续事务处置方案,并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审查。
第十九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停业申请书及后续事务处置方案后,或者收到被撤销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后续事务处置方案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合格的答复;经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核通知书,由申请人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停业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被撤销的,经审查合格的需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复核,经复核同意的,自复核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回全部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吊销手续。
第三章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及主要登记事项;
(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情况;
(四)专利代理机构财务审计情况;
(五)专利代理人执业情况;
(六)专利代理人培训情况;
(七)应当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 专利代理年检登记表;
(二) 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
(三)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五) 财务审计报告、风险储备金报告;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复核,并在收到复核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专利代理机构。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办理新的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自机构成立之日起,连续十年从当年代理收入中提取10%,设立后续事务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应专设账户保管。未按规定设立、使用风险储备金的,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专利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涉及专利的知识产权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设立冠以“专利”名称或“知识产权”名称的单位,均实行年审备案制度,备案的内容包括: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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