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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2)
日期:2013-04-16 21:25 共阅:次 来源:鲁东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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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七、异议规费
     
          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1000元,代理费另行协商。
     
    八、注意事项
     
          1、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2、异议人只能对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3、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5、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邮寄的按邮戳为准。
     
          7、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8、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9、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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