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基本特征
很强的地域性
显著的集团性
所代表的商品的独特性
主要因素
保护措施
在商标法中设立专章来保护地理标志
细化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
建立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制度
规定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但同时作出限制
编辑本段保护范围
我国自1994年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畴、1995年开始接受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以来,到目前已经注册地理标志110多件。通过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除香梨、芦柑、蜜桔、柚、橙、茶叶等农产品外,还包括烟花爆竹、瓷器、煤、石雕等手工艺品和矿产品,此外还有在水晶、玉石等矿产品上要求地理标志保护的注册申请处在审查之中。 我国通过或申请通过地理标志方式保护的商品范围已经大大超过了欧盟国家和美国。因此,什么商品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不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可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什么商品不应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尚需深入研究,充分论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适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范围,原则上不宜超过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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