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质押,指以品牌的法定载体,即商标、厂商名称等工业产权作为质物的质押。品牌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下同)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品牌质押的法律依据如下:
——《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商标专用权依法可以转让,适用《担保法》第75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厂商名称权依法可以转让,适用《担保法》第75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在品牌质押之前,需要对品牌的价值进行评估。品牌价值包括品牌的交易价值和内在价值。目前国际通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评估品牌的交易价值,而Interbrand和CEObrand的品牌评价方法侧重评价品牌的内在价值。将上述两类不同的评价方法相结合,能够使品牌评估的结果更为准确。
品牌质押在国际上早有先例。例如,2006年,荷兰跑车制造商——世爵(Spyker)与荷兰弗里斯兰银行签署了一项合作协议,其中包括向该银行质押“世爵”品牌,获得1250万欧元的贷款。
在国内,北京星牌集团曾以“星”牌商标质押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贷款500万元;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用“桐君阁”商标质押浦发银行贷款2580万元。此外,还有“庄吉”、“高邦”、“红豆”、“采花”、“署天”、“仙客来”、“毛家饭店”、“云中山”、“韩大姐”等商标质押贷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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