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升德以其妻杨海燕的名义,于2002年11月在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碧兴园B座1202室注册成立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后雇用吴瑞英等人经营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业务。自2005年1月起,该公司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微软软件。张升德作为该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吴瑞英作为该公司销售部员工,具体负责销售业务。经查,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间,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各种假冒微软注册商标的计算机软件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8 580元。2006年12月14日,张升德、吴瑞英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起获假冒微软注册商标的商品80套,共计价值人民币334 168元。公诉机关指控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7年9月7日提起公诉。张升德的辩护人认为,张升德是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存在犯罪未遂的情节,建议法庭对张升德从轻处罚。吴瑞英的辩护人认为,吴瑞英只是一般销售人员,销售软件的收入与其他销售人员并无分别,在犯罪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当场起获的80套尚未销售的软件属于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对吴瑞英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1?吴瑞英是否为从犯?
2?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是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单位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张升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6年12月14日起至2007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吴瑞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6年12月14日起至2007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案例评析】
〖1〗一、吴瑞英是否为从犯
张升德、吴瑞英在预审期间均供认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由其二人负责,张升德不在公司时,由吴瑞英管理公司的销售工作。可见,吴瑞英系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之一,在共同犯罪中亦起到主要作用,应不属于从犯。
二、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是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微软软件的事实,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钟然、张升德、吴瑞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张升德、吴瑞英在预审期间的供述,证人王某、梁某的证言,微软公司企业法人执照,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执照,微软公司商标注册证,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张升德的亲笔证明,销售记录,微软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结论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因而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升德、直接责任人吴瑞英销售明知是假冒微软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应当成立。但鉴于公安人员当场起获的80套假冒微软公司注册商标的软件,系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卖出的侵权软件,属于犯罪未遂;同时考虑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在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对其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1997年)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