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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提审案
日期:2013-04-16 21:31 共阅:次 来源:鲁东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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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是方正世纪RIP软件(以下简称方正RIP)、北大方正Post Script中文字库(以下简称方正字库)、方正文合软件v1.1版(以下简称方正文合软件)的著作权人。在实际的销售活动中,方正RIP和方正字库是捆绑在一起销售的,合称方正RIP软件。上述软件安装在独立的计算机上,与激光照排机联接后,即可实现软件的功能。
      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高术公司)系激光照排机的销售商,曾为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进口的激光照排机进行过代理销售,所销售的激光照排机使用的是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1999年5月,由于双方发生分歧,导致代理关系终止。高术公司于2000年4月17日与日本网屏(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激光照排机的协议,约定高术公司销售KATANA-5055激光照排机或TANTOOOO-5120激光照排机必须配网屏公司的正版RIP软件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软件,若配方正RIP软件,高术公司必须通过网屏公司订购北大方正公司正版RIP软件。北大方正公司作为日本网屏激光照排机在中国的代理销售商之一,在此项业务上与高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2001年7月20日,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以个人名义,与高术天力公司签订了电子出版系统订货合同,约定的供货内容为KATANA FT?5055A激光照排机(不含RIP),单价为415 000元。合同签订后,北大方正公司分别于2001年7月20日和8月23日,向高术天力公司支付货款共394 250元,尚欠货款20 750元。高术公司分别于2001年7月23日和8月23日,向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出具了收取上述款项的收据。高术天力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84号楼503室被上诉人员工临时租用的房间内,为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安装了激光照排机,在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自备的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北大方正公司支付了房租3 000元。
      应北大方正公司的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先后于2001年7月16日、7月20日、7月23日和8月22日,分别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84号楼503室、海淀区花园路6号北楼120室、南楼418室,对北大方正公司员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与高术天力公司联系购买KATANA FT-5055A激光照排机设备及高术天力公司在该激光照排机配套使用的北大方正公司自备计算机上安装方正RIP软件、方正文合软件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方正文合软件的北大方正公司自备的两台计算机及盗版软件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从现场公证记录可看出,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化名与高术天力公司联系购买照排机,主动提出要买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高术天力公司的员工声称该项不能写入合同,但承诺卖给被上诉人盗版方正软件。北大方正公司支付了公证费1万元。
      2001年11月29日,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对公证证据保全的两台被上诉人自备计算机及相关软件进行的勘验。勘验结果表明,在被保全的计算机中安装了盗版方正文合软件,被保全的软件中包括盗版方正RIP软件及方正文合软件。双方当事人对勘验结果均不持异议。方正RIP软件及方正文合软件的正常市场售价分别为10万元和3万元。
    【争议焦点】
      1?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采取的“陷阱取证”方式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2?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的损失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
      1?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立即停止复制、销售方正RIP软件、方正文合软件的侵权行为;
      2?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计算机世界》刊登启事,向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赔礼道歉;
      3?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600 000元;
      4?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购机款394 250元、房租3 000元、公证费10 000元)共407 250元;
      5?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应在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返还购机款394 250元后,将激光照排机退还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
      6?驳回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 010元、财产保全费15 520元、审计费60 000元,均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负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二、六项;
      2?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三、四、五项;
      3?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130 000元;
      4?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所支付的公证费10 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 010元,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负担2 386元,由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共同负担8 6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 010元,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负担2 386元,由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共同负担8 624元。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2?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项;
      3?变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房租3 000元、公证费10 000元)共13 000元;
      4?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应在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返还购机款394 250元后,将激光照排机退还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
    【案例评析】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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