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五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 赵 雯 代理审判员 刘军生 书记员 贾忠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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