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商标专利网致力于服务山东半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事业!

鲁东商标专利网_烟台商标注册_烟台专利申请_烟台版权登记_威海商标注册_威海专利申请_威海版权登记_青岛商标注册_青岛专利申请_青岛知识产权诉讼

图片新闻Photo News
分类导航
通知公告
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帮助信息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动态 > 典型案例 > 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
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3-04-16 21:34 共阅:次 来源:鲁东商标专利网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 【案情简介】
      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成公司)是ZL 99304614.2号“三轮车”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分类号为12-11-T 0344(即自行车和摩托车类),专利公报公告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简要说明的8幅图片,分别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2006年12月8日,隆成公司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立案查处原告东莞市华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瀚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责令华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成品、半成品、零配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隆成公司的请求予以立案处理,并于同日到华瀚公司处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查获华瀚公司生产和销售“9114”型童车5594台,“9178”型童车2160台,“9178TW”型童车2047台。2007年1月16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三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2007年10月12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粤知法处字(2006)第38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为:华瀚公司制造、销售的“9114”“9178”和“9178TW”型童车的车架均与ZL 99304614.2号外观设计相近似,分别落入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华瀚公司未经原审第三人的许可,在ZL 99304614.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构成了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决定华瀚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与ZL 99304614.2号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9114”“9178”和“9178TW”型童车的车架产品。
      华瀚公司不服该行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华瀚公司认为,ZL 99304614.2号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是三轮车,但专利公告的视图却是三轮车的车架,且划入的专利类别是12-11“自行车和摩托车”;而原告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包括布围、座位、遮阳伞、购物篮等其他部分在内的整车,且划入的专利类别是12-12“童车”。故原告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ZL 99304614.2号“三轮车”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比对,显然不相近似,且二者不属于同一类别,不能进行比对。
    【争议焦点】
      1?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2?华瀚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了侵犯专利权?
    【法院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维持被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的粤知法处字(2006)第38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华瀚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1〗一、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类别
      在确定产品的类别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以及产品货架分类,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同一类别的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所谓相近类别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和小摆设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易拉罐和罐贴上的图案、色彩设计都具有对产品的标识作用,易拉罐和罐贴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
      《审查指南》仅对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审查行为具有约束力,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侵权认定和法院的侵权判定并不适用《审查指南》。专利复审委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由此判断专利权是否有效,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和法院的侵权判定中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并由此得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专利确权机关与侵权认定机构尽管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目的与程序不相同,但是两者对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标准又有紧密联系,从理论上讲两者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在实践中,由于专利确权与侵权判定主体不一致、区域差异等原因,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标准在一些地方存在差异,甚至在同一事实情况下的结论相反,引起社会上的一定关注。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分属不同类别,但其用途相近,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在相近种类产品上使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技术方案,同样构成侵犯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应以各个视图作为对比的依据和标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中的各个视图进行对比均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就应当认定其已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至于专利的名称只是作为参考因素予以参照。本案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名称虽为“三轮车”,但专利公告视图显示的是类似三轮车车架的形状。华瀚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中车架部分与涉案专利视图进行比对确实构成相近似,故应当认定其已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则认为,虽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是三轮车,划入的专利类别是12?11?T 0344(即自行车和摩托车类),但专利的名称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作的分类仅能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参考依据,而不是惟一依据。从表示在专利图片中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尤其是通过使用状态图来看,该产品是一种童车使用的车架。华瀚公司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童车车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产品用途、功能上具有同一性,在普通消费者实际使用中,两种应属同类产品。
      虽然一、二审法院在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类别上存在差异,一个是认定属于相近种类产品,另一个是认定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但是,一、二审法院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准都是一致的,都是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为准,专利的名称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作的分类仅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打印】【关闭

    上一篇:专利侵权纠纷案
    下一篇:2011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相关文章
    2011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纠纷案
    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伙伴  |   商务合作  |   网站声明

    Copyright © 2009-2013 鲁东商标专利网 版权所有 烟台网站建设 技术支持 鲁ICP备13030913号

    注册热线:0535-3483519 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06号商贸大厦5楼

    客服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