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近似
《审查指南》对于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作了详细的规定。产品的类别相同或相似是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前提,如果产品类别不同或不相近似的,即使其外观设计的三要素相同,也不应认为是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类别产品。
将被控侵权的9178TW型童车车架与表示在专利公告图片中的ZL 99304614.2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较,两者虽然在车架的宽度方面有所差别,但主要设计部分相近似,两者的设计风格也是相似的,给人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差不大,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华瀚公司制造、销售的“9114”“9178”和“9178TW”型童车的车架均与ZL 99304614.2号外观设计相近似,分别落入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华瀚公司未经隆成公司的许可,在ZL 99304614.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构成了侵犯专利权,
本案对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同类产品”进行了充分论述,对今后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审判具有借鉴意义。
【法条链接】
《专利法》(2001年)
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31条停止侵权是指停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活动,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模具、工具、专用设备、专用零部件等。
《专利法》(2009年)
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5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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