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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2)
日期:2013-04-16 21:17 共阅:次 来源:鲁东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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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专利法对外观设计授权标准的提高,与混淆标准相对的创新标准被很多学者关注。所谓创新标准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了专利设计中一般消费者在正常状态下能够看到的装饰性创新内容。创新标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应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创新保护模式的主要内容是:保护对产品外观中具有独创性或创造性的新设计部分,是该外观设计中最“纯粹”、最“新颖”的部分。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应排除现有设计、产品内部结构以及纯粹由产品功能所决定的外观;相同和相似产品的判定不再有意义,即使产品类别不同,只要抄袭、模仿了他人的创新设计即构成侵权;判定主体仍是一般消费者,但要求他们能正确区分现有设计和创新设计;判断方法是直接将专利的设计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对比;判断标准是看被控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外观设计中新颖独创的部分或者被控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独创部分区分明显。如果存在相同或相近似,则可认定是抄袭或模仿。
    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其保护的是产品的装饰性外表,而不是实用技术方案,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困难。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判定的原则和方法、侵权判断主体以及保护模式等问题上尚存在着有待解决的难题,所以相关理论研究亟待深化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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