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审查判断相近似的时候,审查者应该是该判断对象领域中的专家,对微小的差别都能观察到;而在具体判断时,却要用一般消费者的水准去衡量判断对象。要避免以某地区、某公司外观设计的特点,风格为基础去判断另一个外观设计。
3、判断任何一个外观设计都要以在视觉上能看到的造型、色彩、图案为准,要整体观察做到综合判断,不能以局部代替整体,有时局部的变化很重要,但要看其是否构成了主要局部,注意从六面视图中逐面分析对比,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这样才能逐渐理清两个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
4、在判断相近似时,不能把该外观设计中的功能、技术性能作为判断的内容,有的产品外观设计是由于解决产品的内在功能而导致新的外表。比如在钟表类别中既有机械手表,又有石英电子表,在判断相近似性时应一律按其外观设计的款式来加以分析比较。
5、在判断相近似时要注意抓住该产品外观设计上视觉醒目的部位,即主要判断部分。
合议组严格围绕该专利电保温瓶外观设计与请求人提交的已有电保温瓶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电保温瓶的外观设计是由6个局部形状组成:瓶体外表形状、出水管外壳形状、水位标志管、提手、指示灯、瓶体外表装饰图案。除了底面不常被人看到以外,其余全是可以看到的。因此6个局部形状都是可以比较的范围。对其6个局部比较后所得出的结论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比,既有相近似部位,又有非相近似部位,如果相近似部位构成设计的主要部分,而非相近似部位为细小的局部,并且这些局部差异不能构成整体形状上明显的区别,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对于上述这一段结论,主要是由参审员田力普在合议中总结最精辟的要点,至今令人回味无穷,也为其后的相近似性判断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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