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法律公约,未经著作人许可,提供网络平台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无论是网络平台提供者还是上传者,都涉嫌侵权。
因此,确定被告是否购成侵权的关键有二:1、被告是否属于“避风港概念中的主体”;2、如果其主体概念符合,确定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如果其被确定主体符合,但不知或不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百度文库”对作者或是网友上传的各作品实施了分类等编辑加工行为,因而它承担了内容提供商的角色,需要对内容产品负法律责任。并且,百度文库页面上发布广告,百度文库并不是一个"文档分享平台",而是商业经营平台。其提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时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仅如此,原告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多次致电被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截止到立案之日,被告文库中仍存在着大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文档。综上,被告在主体适格的情形下,“明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却未实施其应尽的删除等义务,其行为当然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改编一句名人名言:21世纪什么最难得?原创最难得!所以,将保护原创,禁止侵权是每个公民为人类文明顺利发展与进步应尽的义务。
之六:“潜侵权”随处可见,音著协诉某超市背景音乐侵权获支持
“潜客户”,“潜意识”,这些在未明确成为实质性内容却极有可能发生或存在的人或事被我们用“潜”字做前辍,“潜侵权”这个词的由来便堂而皇之的产生了。这里我必须要先做声明澄清,“潜侵权”这个词产生于与同事的一次开会讨论中。介于隐私权,对于参会同事的名字,此处省略,但是我明确表示这个词我不是原创,以此免去我潜侵害此等同事的权利而被告上法庭的麻烦。
之所以对此事如此小心谨慎,是因为在宁波发生的一起诉讼案件:一家超市连锁店(以下简称某超市)因在商场内擅自将歌曲《恰似你的温柔》作为背景音乐公开播放,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某超市立即停止公开播放该音乐作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立即停止在公共场所播放《恰似你的温柔》乐曲,并且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其它费用共计7500元。
这个案件说来好像让人有些难以接受,也许有人会问,如果这些卡带或是碟片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得到的正版产品,播放也会存在侵权问题吗?笔者认为即使如此,侵权行为亦会存在。
因为录音制品是凝聚着原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三方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其中包含着多重著作权。著作权法中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权利有着专门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使用录音制品,不但要经过许可,还要支付录音制品制作者、表演者及原作者报酬。幸运的是,著作权法中对使用者提供“免费使用”的机会,其前提条件是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标准首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即如果并非商业目的,并且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使用者可以在此“合理使用”范围内享受免费午餐,否则未经许可将构成侵权。
本案虽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是从结果看,很明显,某超市并未被认为对《恰似你的温柔》“合理使用”。本案审理法官认为:某超市在其经营场所播放背影音乐,表面上看是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但是音乐营造的氛围可以增强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愉悦感,从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的作用,所以播放背景音乐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行为。
本案的结果可能触动了很多人的神经,仔细想想,商场、餐厅、咖啡、酒吧,随意行走在或安静或繁华的街头巷尾,耳边无处不充斥着各种音乐或声音。这些声音大多来自于卡带,光盘或是其它录音制品,这么随处可见的一种行为,竟然就那么不经意的侵犯着某些人的著作权。也许你的某次年终大会随意即兴表演便侵犯了某个人的著作权,或是某人不经意的说学逗唱便剽窃了你那不可多得的原创艺术,在这个精神世界极度膨胀,信息传送如此飞速的年代,时时都有创新,一句话,一个动作,一句感叹都将会在网络上掀起几层浪,而我们的这些原创话语,原创动作,原创感叹却未经许可的被人任意转载着,我们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在潜侵权与被潜侵权着。仔细想想:今天你被潜侵权了吗?
之七:使用网上素材照片做画册,被诉侵权拒不认可
现如今上网搜索未知问题、下载所需资料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网络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我们在享有这些资源的同时又是否想到自己也会涉嫌侵权呢?
前不久,上海一家公司就因为使用华表照片成为被告:事件的原告为美国某公司的在华投资企业。今年以来,这家公司共在浦东法院提起18起诉讼,目前仍有7起案件正在审理中。判决决案或和解撤诉的11起诉讼,该公司基本都获得了相应的赔偿。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时,仍不认为自己侵权。为了参加交易会,公司委托设计公司制作了2本宣传册。没想到设计师从素材网站上下载的9张照片,正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原告公司要求其赔偿7.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图片用于宣传,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因此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
笔者注意到在纠纷发生中的侵权者往往在现实中很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权,从而自己也成为受害者。上文中的原告认为“被告以维权之名在国内提起大量诉讼,索要高额赔偿金,但唯独不起诉国内数十家大型免费图片素材网站,不从源头上制止侵权,放任盗版图片满天飞……。”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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