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媒体对于该案的介绍经常使用“字体侵权”的概念,但是法学界一般都认为该案的实质并非字体侵权(如前所述,字体没有著作权,也就无所谓侵犯字体著作权了),而是单字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般来说,文字是没有著作权的。因为文字古已有之,是人类共有的财产,没有人可以私自占有;还因为文字是文化的传播载体,文字是具有功能性的,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但是因为汉字本身是象形文字,再加上书写汉字的工具——毛笔,汉字产生了书法。而书法与绘画之间的距离如此之近,被认为是书画一家。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以上规定可见,我国的书法作品在法律上是被当做绘画作品进行保护的。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知道:“字体侵权”这个概念并不恰当,单字在构成书法作品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计算机字库单字是否构成书法作品
法律没有为“书法”定义,因为什么是书法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问题,书法的定义应该根据大众的认识来确定。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书法是“传统艺术之一。指用毛笔书写篆、隶、正、行、草各体汉字的艺术。技法上讲究执笔、用笔、点画、结构、章法等,与中国传统绘画、篆刻艺术关系密切。有三千多年历史,以商周的金文为萌芽;其后秦篆、汉隶、晋草、魏碑、唐楷、宋行,各擅其胜。”从这个定义来看,构成书法需要下面几个要素:1、毛笔书写;2、书法是艺术;3、有篆、隶、正、行、草等体(根据书法界的通论,书法的字体就这几个,即使有什么新的字体出现,也只是这几个字体上的变体,没有超出这个范围)。
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等类案件中关键在于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否构成书法作品,如果构成书法作品,则擅自使用书法作品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不构成书法作品,也就不存在是否侵权的问题。
根据北大方正的介绍,字库的制作是一个流程,具体步骤是
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
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
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
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
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率和还原速度。
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
7、整体测试。
8、商品化。
从这个流程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字库(以及单字)的设计并非如传统的书法那样由一位书法家一气哈成,而是像车间的产品一样,经过流水线的精琢细末最后成品出库。我们可以就书法与计算机字体进行一下对比:
1、书法是毛笔书写,计算机字体单字是电子复制;
2、书法是艺术,计算机字体单字是一种流水线上的产品。
所以,计算机字库里的单字并不是书法作品,而且也不属于艺术范畴,而是工业化的产品。
综上,计算机字库里的单字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以上是本文对计算机字库单字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分析,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没有以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没有著作权为由(不知是否处于技术上的考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国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计算机字库单字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如果以后发生类似的案件只能进行个案判断,还没有官方明确、一致的结论。所以,本文仍然建议企业在设计产品与广告时优选确定没有著作权的计算机字库单字(比如宋体字、黑体字、仿宋字、隶书、楷书等等),毕竟字体在市场开发过程中的作用仍然是微乎其微的,避免没有必要的麻烦才是需要考虑的。但是遇到类似案件应该仔细分析,也许并不构成侵权,而是无权可侵。
之十:制售盗版教材码洋近亿元6人获刑,刑罚利剑威慑侵权盗版
在全国“扫黄打非”行动中,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协调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铁路公安局、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成立专案组,对北京鹏翔宏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骄龙伟业图书有限公司制售盗版教材案展开调查,并侦破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现场收缴盗版教材教辅读物15万册,涉案出版物总码洋接近1亿元。2011年9月29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陈春发、陈文亮等6名被告有期徒刑6年至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至30万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经营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也就是说,该案对被告人最高判处6年有期徒刑,已经是侵犯著作权罪中较重的刑罚。
而在此之前,由于侵犯著作权罪需要著作权人确认属于未经授权的侵权复制品达到较高的数量才能定罪(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复制品数量,2004年司法解释定为1000份,2007年司法解释降低到500份),因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案件较少,而大量案件都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
一方面,由于侵犯著作权定罪困难,对于侵权盗版的刑事威慑力不足;另一方面,在侵犯著作权的民事案件中,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又不大,《著作权法》规定的补偿性赔偿,往往不足以承担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而侵权人因侵权盗版支付的赔偿金和其因此获得的非法收益相比,往往微不足道。以上两方面的因素,导致侵权盗版行为的泛滥,严重侵害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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