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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例分析(4)
日期:2013-04-16 21:35 共阅:次 来源:鲁东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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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这些不禁使笔者想到了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某网站与某知名协会的纷争。纠纷网站的文库里存有大量的文件资源,其中就不乏各种知名作家的流行小说,大肆的上传和下载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影响了作品的销量而且也破坏了整个文学市场的良性发展,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文库的管理方在事件发生后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制止这种行为而是利用“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开脱。直至双方对薄公堂,虽然最终结果无人知晓但是目前在网站的文库里笔者再也找不着那些流行小说了。
    此类事件使笔者注意到在纠纷中起主导作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不能及时的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以至于使事件进一步恶化增加更多的受害者。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所谓的“避风塘原则”为自己保驾护航。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上的条款尽可能的避免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使他们在面对此类事件时能够高枕无忧了。
    网络的到来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它的弊端也给我们带来了些许的不安。因为下载在平常不过的文件被告上法庭,再或者自己辛辛苦苦的劳动成果被毫无保留的暴露。相比这些是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所以网络只有更规范服务于广大网民才能更强大的存活从而使网络服务公司获得更多的利益。真诚希望网络公司能有所作为,也希望广大网民不再遭遇“被侵权”。
     
     
    之八:用户告微软“霸王条款”获部分支持,网络霸权需要挑战
    花750元购买了正版Windows XP软件,却在安装时发现,如果不同意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不能继续点击进行安装,为此河南郑州市民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许可协议》中的28项条款无效,并要求微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许可协议》中有4项条款因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驳回了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人说现在已经是计算机时代(或者网络时代),我们用计算机处理各种工作,我们用计算机上网与人沟通、交流、买东西甚至约会。如果有一天没有带计算机,也许这一天你将什么事情也做不了。就连我们随身带的手机也不好说是纯粹的手机了,而是一台微型计算机。但是大家是否知道我们用计算机去工作、生活的时候一直在签署各种协议:我们安装各种软件都需要在安装时签署协议,我们开通博客、微博需要签订协议,我们团购需要事先签订协议,我们玩游戏(无论是单机版还是网络版)都需要先签署协议。也许你没有发现这个签署的过程,因为网络协议的签署与传统协议的签署是不同的,点击“同意”按钮就意味着协议的签署。如果大家知道这个事情的话,有几个人在签署这些协议的时候仔细看了或者看了这些协议的内容。可能没有太多的人关注这些协议中具体有什么东西,因为这些协议是不容更改的,或者签署,或者离开。并且,有许多协议具体内容并不显示在注册过程的页面上,只有点开才能看到,大多数人可能没有点开,而是直接点了“同意”,原因跟上面所讲的是一样的,不同意就不能注册或者安装。可以说,在这个计算机时代(或者说网络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签了一大堆自己根本不知道什么内容的协议。
    也许就是因为没有人注意到这些软件安装协议、网络服务协议的内容,所以这些协议中开始赤裸裸的规定一些看起来很无赖的内容。在本人代理的一起“微博强拆案中”网络公司的协议中就有许多不公平的内容,这些内容可以进行一下简单的分类(以下用“本公司”来取代该网络公司名称,请勿对号入座)供各位看官欣赏:
    1、变更服务类:“用户同意本公司随时变更、中断、终止部分或者全部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有了这条,该公司可以随时中断对用户的服务,不必经过用户的同意。
    2、投放广告类:“用户同意本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和其他类型商业商业信息”,有了这条该公司可以在用户的博客等各种页面投放广告,不必经过用户的同意。
    3、取得授权类:“对于用户通过本公司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本公司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本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有了这条,用户的作品将不再是用户自己的作品,而是由该公司与你共享。
    4、单方有权更改合同类:“本公司针对某些特定的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新浪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的内容”、“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本公司将会直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本公司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本公司也可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有了这两条,合同该公司可以随时改、随意改,通知用户就可以。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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