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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例分析(5)
日期:2013-04-16 21:35 共阅:次 来源:鲁东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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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隐私利用类:“本公司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新浪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本公司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有了这条,只要别人同意保守秘密,该公司就可以把用户的注册信息告诉别人,而不用再征求用户的同意。
    6、争议管辖地固定类:“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了这一条,无论用户在哪个地方,如果对该公司有意见只能到该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往往与该公司是某种合作单位,光立案就让你跑几趟也是很正常的。
    以上只是对一个网络服务协议的简单分析,其他的软件安装、网络服务协议中还有许多有意思的内容,如果有朋友有兴趣可以继续挖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签署这样的协议就像是签署卖身契一样可怕。但是我们要知道,这些协议都是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法律对于格式条款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所以,这些协议虽然规定了许多对这些软件公司、网络公司有利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未必是一定有效的。
    为什么明明知道法律的规定,这些公司依然做出这样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呢?这是因为虽然理论上说有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但是这些合同条款在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前我们只能假定这些条款是有效地,一旦发生了纠纷,如果没有提出合同条款的效力性问题,这些条款非常可能成为判案的依据。即使提出了效力性问题,就我们目前的司法情况而言,不同的法院非常可能有不同的判决。从这个角度,我们普通计算机使用者、网络使用者依然处于不利的地位。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个案件属于一个公益性案件,因为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我们要学习这位郭先生,及时向这些霸王条款提出挑战,防止这些霸王条款成为行业潜规则或者明规则。
     
     
    之九: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被驳,视为获得默示许可
    经过一审、二审,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今年,方正诉宝洁“飘柔”二字侵权案件闹得沸沸扬扬,许多人于是知道了“字体侵权”这个“概念”。暂且不说字体侵权是不是一个伪命题,至少让许多人模模糊糊知道了还有这么一回事情。这个事情的传播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社会上已经有人抓住这一“商机”,开始挣钱了:一些公司已经收到通知或者律师函,通知或者律师函中告知贵公司使用的某某产品或者某某广告使用了某字体,属于侵权,应该进行赔偿等等诸如此类的话。本文作者亦接到不少当事人的咨询,询问使用他人字体是否可以构成侵权,以及收到类似通知如何进行处理等等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文认为原因是:一方面媒体对方正诉宝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一些报道,大家知道了有这个事情;另一方面许多人其实并不真正了解这个案件,不但不了解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不知道,只是知道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因为宝洁使用了倩体字的‘飘柔’,方正起诉了宝洁,要求赔偿一笔很大的钱,”仅此而已。为了解释所谓的“字体侵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需要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
    200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55款产品。方正公司认为,生产商广州宝洁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判决之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NICE公司(即“飘柔”包装的设计公司)有权将其利用涉案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飘柔”设计的成果提供给被上诉人宝洁公司进行后续复制、发行,NICE公司的该行为属于其对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获得上诉人许可的行为。”
    通过这个案件的回顾我们会看到:1、北大方正确实因为广州宝洁使用倩体字的“飘柔”而起诉了广州宝洁;2、本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法律的正常程序已经走完;3、无论是什么理由,一审、二审判决均判决北大方正败诉,即广州宝洁没有因为使用倩体字“飘柔”二字而被判决进行赔偿。所以,当企业接到有关字体侵权的通知的时候先不要慌张,自己的行为未必构成侵权,未必一定要进行赔偿。
    本文下面将就字体侵权案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一、字体侵权的概念问题
    许多人把方正诉宝洁这类案件称之为“字体侵权案”,其实这种称呼是有问题的。首先,何为字体?《新华字典》中对“字体”的解释为:①文字的结构形式。②书法的流派或风格特点。而无论文字的结构形式还是书法的流派或风格特点都不是特定的作品,而根据著作权法理论的一般认识,著作权法只保护特定的作品,而不保护文字的结构形式或者书法的流派、风格特点。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文字的结构形式或者书法的流派、风格特点享有著作权。 (责任编辑:八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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